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开展情况,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定的许可层级,行政审批系统自动对已换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行剥离,许可层级为自治区级的资质类别新生成证书编号为“D215XXXXXX(临)”的临时证书,许可层级为盟市级的资质类别仍保留在原D3开头的资质证书上。
二、为解决企业资质延续和换证后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问题,行政审批系统自动为换领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及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匹配在原资质证书编号增加“临”字样的临时证书。
三、尚未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仍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企业所在盟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四、企业应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2024年4月26日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