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领取证书的有关说明》。对领取证书所需材料、证书领取材料的邮寄方法等事项进行了说明。此外,住建部还发布了资质延续通知说明:资质有效期到期之日至延续批准之日内,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工程。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领取证书的有关说明
企业资质证书均以邮寄方式送达。现将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领取证书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领取证书所需材料
1.资质延续证书送达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下载)。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原资质证书或试点地区颁发的试点资质证书。试点地区资质证书为电子证书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A4纸大小的打印件)。
二、证书领取材料的邮寄方法
企业在部网站-服务-热门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状态为“证书待领取”时,将证书领取材料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126发证窗口”(收件人:受理办;联系电话:010-58933470)。快递签收5个工作日内,受理办按企业提供的资质延续证书送达信息登记表寄出证书,状态为“已发证”。
三、联系方式及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010-58933470(可咨询我部负责审查的企业资质的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咨询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126房间
邮编:100835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资质延续证书送达信息登记表
此外,住建部还发布了资质延续通知说明:资质有效期到期之日至延续批准之日内,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工程。延续未通过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则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说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