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业绩认定方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均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业绩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业务办理),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报资质相关人员考核。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用于申报资质的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分别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吸收(新设)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矿山等资质的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至省外的事项办理,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企业须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提交资质注销申请。省外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事项办理,需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关键指标满足资质标准中相应类别等级要求,并附资质相关指标详细核定表。
四、加大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信用监管。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六、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规范相关数据审核流程,严把数据审核规定,落实审核人员责任,严禁将虚假数据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审核单位和人员,将在全省进行通报,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