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7

12月4日,青海省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平台官网发布《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市州住建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截至目前,在部下放省份中,河北、山东、贵州、广东、海南、上海、浙江、重庆、内蒙古、安徽、广西、江苏、福建、湖北等14地已发资质延续政策,剩下陕西省还未发政策。


在未下放省份中,四川、西藏、天津、北京、宁夏、河南、江西、云南、吉林、辽宁、甘肃、青海等12地已发资质延续政策。剩下山西、黑龙江、湖南、新疆等地区还未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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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3〕362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为确保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序开展,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市州住建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相关企业可按照资质延续要求办理延续。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要求


(一)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1.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除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应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由我厅核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应满足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资质延续,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指标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工程监理资质延续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3.符合延期条件的建筑业、监理企业可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资质除外)、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由系统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资质延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


1.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延续,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我厅核发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申请资质延续,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审核后准予延续,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取消的工程勘察专业丙级、工程设计专业丙级、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建设工程监理丙级以及部分类别监理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其余事项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后另行安排。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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