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福建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4〕139号
福建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注册建造师陈先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方式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现我厅接到相关投诉,经查,你公司已书面同意陈先煌离职,且该人员已在其他公司任职。
因该人员离职,你公司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补充1名注册建造师,该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的“修建城市道路或修建城市道路面积指标”,并符合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的相关要求;该注册建造师应在闽政通办理入职手续。
你公司应于2024年11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将完成整改的报告、经注册建造师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提交至福建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整改期间,你公司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若逾期未整改到位,我厅将依法撤回你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5日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