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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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4〕59号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部依法向你单位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相应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相应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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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4〕67号


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喀什金成电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不属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19号),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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