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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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建审批罚决〔2024〕1号)


当事人:江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


单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明叔路****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线索,2024年4月1日,本机关对你司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司于2021年3月申报建筑业企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了10项工程虚假业绩,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你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联系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4〕1号),并依法送达。你司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司放弃上述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撤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2、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3、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国库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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