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五则撤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公告。
因提供虚假发票,虚假业绩,被撤销,其中3项资质已分立!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85号)送达公告
云南源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原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材料中,发票号为21409798、18301735、21409787、18301805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查无此票”,四张发票为虚假发票;“上对龙社区(5组、6组、7组)村组道路建设工程”和“新发社区羊坝冲小组道路建设项目”项目不存在,“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老坟沟线”项目中标单位为其他单位,三项业绩为虚假业绩。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该项资质未分立。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85号),你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签收,于2023年9月22日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本机关通过你单位提供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85号),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联系你单位,现依法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85号).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76号)送达公告
云南恒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原保山滇茂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材料中,发票号为22540539、26236396、20338280、21049994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查无此票”,四张发票为虚假发票;“弥渡县苴力镇白云村委员会通畅工程”“弥渡县新街镇新街村委会通村油路工程”和“马关县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不存在,三项业绩为虚假业绩。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该项资质未分立。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76号),你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签收,于2023年9月22日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该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本机关通过你单位提供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76号),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联系你单位,现依法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76号).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63号)送达公告
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材料中,发票号为04411067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查无此票”,发票号为04700816、01573508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开票日期有误”,发票号为06237066的技术装备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金额与真实发票信息不相符,四张发票为虚假发票;“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乐镇村组公路路基改扩建项目建设工程五合同段”项目不存在,“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永平镇村组公路路基改扩建项目第十合同段”项目规模指标、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与实际规模指标、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信息不符,“弥勒市五山乡人民政府扶贫项目(债券资金)道路工程暨2017年弥勒市补农村道路建设项目舍木路”项目规模指标、合同金额与实际规模指标、合同金额信息不符,三项业绩为虚假业绩。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2019年11月5日,该项资质自你单位转入云南省的云南尚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63号),并向你单位进行了邮寄送达,后邮件被退回。因《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63号)无法送达你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9月14日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撤销该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本机关通过你单位提供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63号),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联系你单位,现依法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63号).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51号)送达公告
云南航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月4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材料中,发票号为22106336、09219583、12850240、11382511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查无此票”,四张发票为虚假发票;“临沧市沧源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4标段”项目申报等级、规模、项目经理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大关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及道路硬化项目(玉碗镇)”和“巧家县炉房乡底里村垭口社村庄道路硬化建设项目”项目不存在,三项业绩为虚假业绩。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为。2021年2月10日,该项资质自你单位转入江苏省的江苏狮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51号),并向你单位进行了邮寄送达,你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本机关通过你单位提供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51号),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联系你单位,现依法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51号).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18号)送达公告
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6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材料中,发票号为01463183、00401329、00388076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核查“未查询到发票信息”,三张发票为虚假发票;“德钦县奔子栏至四川巴塘公路 (德钦段)一期工程”和“景谷县2016年精准脱贫攻坚村组公路建设工程二十合同段”项目中标单位为其他单位,“巧家县马树镇小海子水库至铜厂沟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项目不存在,三项业绩为虚假业绩。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为。2021年7月26日,该项资质自你单位转入江苏省的江苏漂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18号),并向你单位进行了邮寄送达,你单位于2023年8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本机关通过你单位提供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18号),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联系你单位,现依法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18号).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