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建服〔2023〕22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有序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和资质改革衔接有关工作,保障建筑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级权限审批的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省和市州级权限审批的资质
省级和市州(含兰州新区、甘肃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应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延续的,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备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关于国发〔2021〕7号文件决取消的资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