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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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浙江省住建厅回应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建设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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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还可以在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吗?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2023年9月15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废止,省建设厅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试点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如何申报?


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根据2020年我厅印发的《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至省建设厅,再由省建设厅转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


注意事项:


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除房建、市政类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须按上述要求标记数据等级外,其他类别业绩在2024年1月1日前未完成上述要求数据等级标记的,需我厅出具业绩指标真实性核查意见。


②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省建设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省建设厅核发的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是否要办理延期?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办理流程:企业注册并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法人用户账号,在“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择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延续)事项进行在线办理。


注意事项:


①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的资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企业通过直接换证或简单变更等方式将原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证书换发成省级资质证书的资质。上述资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


②省建设厅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核发的资质证书(通过直接申请、升级、增项、换证、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方式取得的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延续前需省建设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③企业办理资质延续申请材料按照申报系统要求提供或填报。


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建设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以及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前,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注意事项:


①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③办理资质延续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还需核查业绩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办理流程:


①企业将需核查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筑业、工程监理业绩)、“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业绩)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


②企业将申请报告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③省建设厅完成资质核查并通过的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将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


申请报告格式:


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于    年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延续)申请取得的             资质,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重新核定)事项,经自查,我公司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上述内容均已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入库备案。上述内容真实有效。请予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前如何获取省建设厅出具的业绩指标真实性核查意见?


2024年1月1日前,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的相关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完成相应要求数据等级标记的,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申请获取《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办理流程:


①企业需将申请资质所需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筑业、工程监理业绩)、“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业绩)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


②企业将《企业资质申请表》、业绩列表(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报告(具体格式附后)等材料打包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申请获取《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③省建设厅完成业绩核查并通过的会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并将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


申请报告格式:


关于申请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的报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          资质,因             等几项业绩(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完成相应数据等级标记。上述业绩已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上述业绩真实有效,请予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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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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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下放省份(第一批):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


新增省份(第二批):


河北、内蒙、广西、湖北、贵州、重庆、福建、陕西、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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