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补充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持续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相关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后到期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69号)相关要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交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继续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69号)相关要求,开展资质延续核查、报送工作。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三换二)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日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