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盛势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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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你单位涉嫌在2023年11月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罗宇辉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罗宇辉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罗宇辉使用永州移动新田分公司综合楼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和新田中国中部家居博览城一期五标段综合体A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反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核查业绩情况的函(2023年第10批)》业绩核查情况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罗宇辉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认可技术负责人罗宇辉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罗宇辉使用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5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不予许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2日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