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部署,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办理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的,应当在完成我市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后,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企业资质申请表、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合格后,可领取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人员变更且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完成注销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09-25